協會章程

2019-07-18

中華兩岸創業投資發展協會 章 程

第一章 總  則 108.03.01制定
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:中華兩岸創業投資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二 條 本會宗旨:

      (1)促進海峽兩岸百業創業投資商業交流、互助合作,開拓國際市場,

      (2)協助輔導兩岸青年菁英學子創業、就業、實習專業交流發展。

      (3)推動各地華人社會相互聯繫,建構全球華人之資訊交流、溝通平台,提供兩 

       岸工商、財經訊息,促進國際性經貿合作。

      (4)辦理邀請兩岸產、官、學、教授、專業人士交流考察,透過兩岸座談壇、

       課程、會議,提供兩岸正確、有系統的政策訊息及前瞻性建議。

      (5)提供協助跨業技術資金平台的交流,刺激產業的創新與研發,提升兩岸

       百業品牌及知名度漸造提升,創造多元、多贏的局面,同時注入社會

       公益活動造福全民,是為本會之宗旨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     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

      及分支機構之地址,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 五 條 本會之主要工作任務如下:

      1. 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創業文創與文化考察,促進兩岸產業合作與分工

      等專業事項。

      2. 邀請及接待兩岸專業人士交流,策辦跨業文創紀素研討座談(論壇)

      會議活動及交流事項。

      3. 推廣台灣企業經營精神、教育、學術、出版、傳播及文化智慧之傳承、

      培育專業人才與發展交流事項。

      4. 促進兩岸台資企業之產業財金、資源與經驗的整合發展及權益保障,

      及相關文創產業公益慈善活動之舉辦事宜。
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及經濟部,依章程

      所訂宗旨、任務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
第二章 會  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
      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者。

      二、贊助會員: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
       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會長審核通過,並繳納會費。
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

      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

      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(

      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     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

      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
  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

      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

      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    

    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    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    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    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    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    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   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 10人、監事5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

      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

      3人,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理事

      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

     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     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     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     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     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     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

     為理事長,副理事長二人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

     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

     理事長一人代理之。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

     。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     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     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     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     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

     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
     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

    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無連任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次數限制
。理事、監事之任其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    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    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    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    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

      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     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

      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

      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

      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四章 會  議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

      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

     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

      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  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

      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

      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

      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

      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

      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
     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

     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

      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

      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

      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

      之。
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 理事、監

      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入會費:
(一)個人會員-年會費3000元
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(二)級職會員-年會費5000元。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二、贊助會費。

三、事業費。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

      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

     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

     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

      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

      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

      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。)

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

      所有。


第六章 附  則
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

      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3月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成立大會通過。